Dalmacio V. Posadas, Jr、AFTER THE GOLD RUSH: THE BOOM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AND THE BUSTS OF DATA-SECURITY AND PRIVACY (淘金热之后:物联网热潮和数据安全与隐私的降温)、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Fall, 2017)
本文讨论了因物联网缺乏监督而对数字隐私的影响。虽然物联网只是技术创新的一种手段,但它却将对家庭生活进行全面窥探,从而引发了法律正在试图跟上的几个隐私方面的问题。物联网能够揭示的东西超出了个人的控制能力,因为它收集了个人生活实践中每个方面的信息,并且,其提供的信息基本上不受限制地进入用户大脑。本文建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围绕物联网建立一个有说服力和可预测性的法律体系。通过“经设计的隐私”(PbD)或自助的方式,物联网(以及它的任何一个未预见的后来者)的发展必须着眼于一方面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允许技术发展。
Hannah L. Cook、FLAGGING THE MIDDLE GROUND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COMBATTING OLD NEWS WITH SEARCH ENGINE FLAGS(树立被遗忘权的中间立场:高举反对旧的新闻搜索的旗帜)、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Technology Law(Fall, 2017)
不完全的和过时的新闻文章呈现了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即基于真实而具有误导性的报道,个人发现自己被污名化了。在欧盟被遗忘权和在美国无保护现状之间,本文提出了一个温和的解决方案,即提出了一种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管理标记系统,当链接文章的隐私危害大于公共利益时,在人们的搜索结果中予以标记。这个标志将有助于抗衡心理偏见,因为它们可能会导致决策者对这些文章施加不合理的权重,但与此同时,这一标志也保留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IF THESE WALLS COULD TALK: THE SMART HOME AND THE FOURTH AMENDMENT LIMITS OF THE THIRD PARTY DOCTRINE(如果这些墙能说话的话:智能家庭和第四修正案限制第三方学说)、Harvard Law Review(May, 2017)
本文认为,现行的“第三人理论”不能充分保护个人在智能家居环境中的隐私权。因此,最高法院应该也特别有意愿去修正这一学说。而且,法院可以通过运用基于语境的“隐私的合理预期”测试来修正它,同时与第四修正案判例法一致。即,法院应考虑披露的自愿性、分享信息的性质,和接受者的身份,这些考量就如在对“第三方理论”案子作出判决之前要思考的一样。智能家居的语境凸显了第三人理论在现代的荒谬。“如果机器和政府正在监控,那么家就不再是真正的家了吗?”家庭是最高法院第四修正案判例法的基石,在那里个人的隐私利益达到了顶峰。很难想象法院会支持第三人例外原则而授权政府进入任何家庭,尽管这是政府所希望的。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第三人理论的演变。第二部分论述了第三方学说的现代应用。第三部分探讨了理论与我们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第四部分得出结论,说明在智能家居环境中,应用第三人理论——以及包含它的过时二分法——是如何变得特别荒谬和有问题的。第四部分还提出,该理论在家庭中的应用提出了让法院重新考虑的理想(或是必要的)机会,它可以利用自身语境中可协调的隐私合理预期测试来实现,尽管家庭是法院一直最不愿意妥协的第四条修正案保护的一个地方。
J.T. Parisi、FOLLOWING FOOTSTEPS: HOW FEDERAL DISTRICT COURT JURISPRUDENCE PROTECTS HEALTH DATA IN THE WORKPLACE(下一步:联邦地区法院判例如何保护工作场所的健康数据)、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Technology Law(Fall, 2017)
随着健身跟踪技术的日益普及,雇主已经开始向员工提供健身跟踪设备,以获得雇主团体健康计划的补贴。访问这些数据产生了一个在进行就业决策时滥用数据的机会。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框架如何不充分保护数据和雇员。该解决方案建议使用最近的一个案例,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供权力,以规范雇主使用健康数据,直到足够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Daniel Healow、NEIGHBORHOOD WATCH 2.0: PRIVATE SURVEILLANCE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邻里观察2:私人监控和物联网)、Washington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Arts(Fall, 2017)
在当地执法部门、企业和普通美国人中,使用低成本摄像机和联网传感器的人数急剧增加。虽然采用这些设备的动机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一趋势意味着每天都会迅速收集和汇总地球上活动的更多数据。目前和未来的产品,如无人驾驶飞机和自动驾驶汽车,都装有私人场合使用的摄像头和其他嵌入式传感器。为了发挥作用,这些设备必须被动地收集那些未得到明确同意的其他个人的信息,而这些人在主动使用在线服务(如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时通常需要明确同意。一般来说,一旦进入公共场所,法院就不会承认隐私权。然而,即将发生的收集周围世界信息的私人传感器的集中,创造了一个新的领域,其中要考虑到私人自由、社区参与和公民义务。本文将分析法律和技术的发展情况:(1)当地执法部门使用的现有数据来源;(2)企业协助的执法调查;(3)使社区更安全的个人资料自愿披露。在权衡了相对隐私利益之后,本文将解释,根据现行法律,私人数据的利用使社区更安全,同时促进了财政责任、政府问责制和社区参与的目标。
Andrew Guthrie Ferguson、THE “SMART” FOURTH AMENDMENT(聪明的第四修正案)、Cornell Law Review(March, 2017)
智能设备辐射数据,暴露了一种连续的、亲密的和公开的日常生活模式。数以十亿计的传感器收集来自智能手机、智能家居、智能汽车、医疗设备,以及各种各样的消费品和商业产品的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对第四修正案有什么影响呢?从我们的身体、房屋、物品和数字设备上的设备产生的数据是否属于第四修正案对“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的保护?截取这些信息是否违反了“合理的隐私期望”?本文讨论了第四修正案如何保护“智能数据”的问题,它暴露了传感器监测日益危险和现行第四修正案原则的弱点。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信息宅”理论,以保护从智能设备中涌现出来的数据踪迹,并将“信息安全”原则作为数字第四修正案的组织框架。
Margaret Byrne Sedgewick、TRANSBORDER DATA PRIVACY AS TRADE(作为交易的数据隐私跨境)、California Law Review(October, 2017)
跨越国界的数据不断流动。目前的数据隐私监管模式,安全数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靠于不切实际的关于具体管辖权的规则。这种做法妨碍了数据的好处,而这些数据正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观察数据隐私的历史表明,这种做法的根源在于在二战后设定的隐私标准不合时宜地采用。欧洲正在摆脱纳粹政权,企图把政府从家庭和个人通讯中驱逐出去。将这些传统的保护和当代的传输和使用个人数据之间的类比不能令人满意,并导致了不满意的政策。传统隐私权的法理必须更好地与迅速发展的科技和全球化相协调。本文提出了将跨境数据隐私重塑为贸易制度。这一步骤将使监管模式从特定于管辖范围的规则转移到国际上共享的一套标准,这些标准更能反映云数据的即时移动性。尽管美国和欧洲的体系在形式上存在分歧足以引起许多问题,但其事实上是植根于共同的原则,该原则将作为一个跨境数据隐私的国际协议基础。虽然对共享标准的政治反对可能目前难以逾越,本文依然认为,国际贸易的框架将更有效地利用效益和减少跨境数据流的风险。
Eric Johnson、LOST IN THE CLOUD: CLOUD STORAGE, PRIVACY, AND SUGGESTIONS FOR PROTECTING USERS' DATA(迷失在云端:云存储、隐私和保护用户数据的建议)、Stanford Law Review(March, 2017)
在数字时代,用户在云中存储了大量数据(通常是私人数据)。这些数据的隐私越来越取决于存储它的公司的政策。但是,目前的法律是如何保护数据,以防范执法部门随意介入的呢?用户在上传到云端的信息中是否保持合理的隐私期望?如果是这样,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条款是否会影响用户对隐私的合理期望?本文通过审查与存储在云中的数据的主要法律保护——《存储通信记录法》和第四修正案——来回答这些问题。在分析了这些保护之后,本文认为存储在云中的数据可能受到该法案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本文分析了第三人学说的历史,认为在第三人学说被引入之前,用户确实对存储在云中的信息有合理的隐私期望。这种引入之所以能发生,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服务条款的控制。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本文的结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隐私政策或服务条款中通过执行标准、范围和通知条款,以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安全和维护其网络的合理手段。
Ryan Calo and Alex Rosenblat、THE TAKING ECONOMY: UBER, INFORMATION, AND POWER(攫取的经济:优步,信息和权力)、Columbia Law Review(October, 2017)
共享经济公司如Uber和Airbnb促进了在数字平台上的陌生人之间的信任交易。它们一方面创造了经济效益和其他价值,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关于种族偏见、安全和对竞争对手与工人的公平竞争问题,这些问题法学界已经开始去解决。然而,对一个建立信息和权力不对称的共享经济的根本批评依然很少能在以前的文献中找到。这篇文章由一位法学教授和一位研究工作、劳动和技术的技术民族志(technology ethnographer)学者合著,以一种批判的角度和更新最近的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提出有意义的回应。商业公司已经长期使用其所知的消费者信息来指导他们的行为和最大化利润。然而,介于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共享经济公司拥有独特的能力去监控和推动所有的参与者,包括那些以平台为生的人。这些平台公司只选择性地公开他们的监控活动。然而,初步证据发现,共享经济公司如Uber可能已经走得太远了,利用它们对于用户信息的获取和对用户体验的控制之间的平衡,来误导、强迫或挤压其他的共享经济参与者。本文认为,消费者保护法对信息和权力不对称的长期压制,能很好地解决目前共享经济中缺乏监管的那一部分。然而,目前的监管似乎太过时和太肤浅了。法律介入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必须:(1)反映对于数字平台行为与实践的更深层次理解,(2)限制共享经济公司滥用其地位的动机。
Kimberly A. Houser and Debra Sanders、THE USE OF BIG DATA ANALYTICS BY THE IRS: EFFICIENT SOLUTIONS OR THE END OF PRIVACY AS WE KNOW IT? (美国国税局使用大数据分析:如我们所知,有效的解决方案或隐私的结束?)、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Technology Law(Summer, 2017)
本文探讨了国税局的大数据分析程序以及潜在的违反联邦法律所造成的隐私问题。虽然从历史上看,美国国税局基于内部数学错误或与第三方审计报告的错配(如W-2表)来选择纳税申报,国税局现在开始运用公共和商业数据库的数据挖掘(包括社交媒体)和创建非常详细的纳税人个人档案来运行数据分析。本文认为,目前国税局的做法,大多数一般公众无从知情,其实际上违反了公平信息的实践。这种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做法不仅违反了联邦政府关于数据收集活动和使用预测算法的法律,而且可能导致歧视。同时,大数据分析提供了潜在的效率可能是对于国税局的预算危机是一剂良药,如果任其发展下去,这些活动是隐私的重大威胁。其他关于国税局进去大数据的担忧主要有政治目标,数据泄露的潜在问题,以及信息滥用。本文旨在引起人们对这些隐私问题的关注,并对国税局数据收集、挖掘和分析活动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学术和政策讨论。
Lindsey Barrett、HERBIE FULLY DOWNLOADED: DATA-DRIVEN VEHICLES AND THE AUTOMOBILE EXCEPTION(完全下载:数据驱动车辆和汽车例外)、Georgetown Law Journal(November, 2017)
第四修正案的汽车豁免条款大体上允许车辆可以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被搜查。这种减少车辆保护程度的部分原因是:当在车中发现嫌疑犯、犯罪证据或违禁品时,有必要赋予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它还基于:由于车辆广泛地被管制,以及它们在公共道路上行使,因此人们对车内的隐私保护预期会降低。虽然自动驾驶汽车可能似乎削弱了汽车豁免条款的机动性的理由,但这些自动驾驶汽车收集的关于司机的信息却成了违背既定的第四修正案宗旨的法律理据,该宗旨依然全力确保基本的隐私保护。本文认为,虽然汽车豁免条款的机动性分析没有强迫对自动驾驶汽车采取一种新的分析方法来分析第四修正案,这些自动驾驶汽车收集的信息仍然代表了重要的隐私利益,所以,执法人员在获得这些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之前,应该需要获得搜查证。这一结论,也得到了最高法院在Riley v. California和United States v. Jones这两个案子中的分析的支持。